為鄉村振興注入法治力量
為鄉村振興注入法治力量
自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正式施行,這一法律的落地意義非凡,猶如一場“及時雨”,滋潤著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廣袤田野,為農村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這部法規的出台和實施,是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與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鍵舉措。農村集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則是其在農村的關鍵實現形式。長期以來,農村集體產權存在歸屬不明、經營收益分配不規范等問題,制約了集體經濟發展活力。該法規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為鞏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提供堅實法治保障,有助於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資源整合、資產運營等方面的優勢,推動農村經濟高質量發展。
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共同富裕,是該法規的核心要義。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成員確認、權益分配等問題矛盾突出。該法規對成員確認規則進行了細致的規定,保障一些特殊群體“証上有名、名下有權”,明確成員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權利,規范收益分配制度,確保農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這讓農民真切分享集體經濟發展成果,增強獲得感、幸福感,對縮小城鄉差距、實現共同富裕意義重大。
從鄉村治理層面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重要主體。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對公共服務、公益事業需求不斷提升,公共財政難以全面覆蓋,農村集體經濟可發揮補充作用。法律施行將促進集體經濟發展,為農村社會事業“輸血”,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治理結構,保障成員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防止內部被少數人操控、外部資本被侵佔,化解利益矛盾,有利於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健全鄉村治理體系。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為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落地見效,各級政府部門要強化政策供給,在財政、稅收、金融、土地等方面出台配套扶持措施,引導各類要素流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農村等部門應加強宣傳培訓,讓基層干部、農民群眾熟知法律內容,提升依法辦事能力。同時,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對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管理的監督,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收益分配公平公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身要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探索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參股經營等多元化發展路徑,激活閑置資源,培育鄉村特色產業,壯大集體經濟實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施行,開啟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新篇章。可以相信,在法治的護航下,農村集體經濟必將煥發出新的生機與活力,為鄉村振興戰略的深入實施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描繪出一幅產業興旺、生活富裕的美麗鄉村新畫卷。
李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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