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提高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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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在安徽考察時,習近平總書記了解六尺巷歷史及其傳承時說,“人民內部矛盾要用調解的辦法解決”,要求“發揮好中華民族講求禮讓、以和為貴傳統美德的作用”。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為做好基層治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我們要把新時代“楓橋經驗”堅持好、發展好,充分發揮調解作用,全面提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及時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中華民族素有“以和為貴”的文化傳統,發軔於古代的由年高有威信者為各方“排難解紛”“止訟息爭”的方式,在人民群眾中間有深厚基礎。進入現代以來,這種具有鮮明民族特色和制度優勢的基層治理方式,逐漸融入調解工作,成為促進新征程社會長期穩定的重要保障。我們要進一步推動落實調解工作創新發展機制,強化預防在前、調解優先、依法調解、實質調解的理念,充分完善調解工作格局,做好人民調解,做實行政調解,做強司法調解,做優行業性專業性調解,促進各類調解協調聯動。
  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在現實社會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從鄰裡關系到家庭矛盾,從山林土地到房屋宅基地,發生在基層群眾身邊、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糾紛,如果久拖不調、久調不成,容易“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通過調解方式解決,能夠在矛盾初期介入,通過平和的方式化解糾紛,避免矛盾的擴大化,減少訴訟成本和社會資源的浪費,為社會的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這就需要,作為具體承擔工作的調解員,在實踐中必須准確把握調解的准則,持續提高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持續提高做好人民調解工作,需要切實以法律為依據。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其制定和實施充分吸納民意、匯集民智,其價值觀念和處置方式為大眾普遍接受。依法,是預防矛盾糾紛的前置條件,也是化解矛盾糾紛的必要手段。調解絕對不能是“和稀泥”,絕不是各退一步,讓遵紀守法者吃虧,讓不勞而獲、唯利是圖者得意。讓好人吃虧式的調解最終會助長違法者的囂張氣焰,不利於樹立社會良好的道德風尚。隻有依法解決糾紛,才能讓當事人徹底信服,取得長效之治,杜絕可能隱患,讓社會中每個人都能感受到法治的護佑,讓每一項合法權益都能得到正義的匡扶,最終實現長久和諧穩定。相關部門要在村社干部等基層中積極培育“法治帶頭人”,讓一線調解員深入學習法律知識,不斷提升法律素養,可以熟練“釋法”“用法”,爭當成為法律方面的“土專家”。
  持續提高做好人民調解工作,需要堅定站好人民立場。調解工作是一項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隻有堅定站好人民立場,才能確保調解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和人民性,從而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對於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事件,既要於法有據,還要有效回應關切。要多想想人民群眾所思所想所急所盼,設身處地從源頭上解決老百姓的合理訴求,絕不能在調解中敷衍應付。堅持人民至上,既是價值觀,也是方法論。在基層調解治理實踐中,不少矛盾糾紛的化解,正是通過適當的傾聽和必要的心理疏導完成的。
  調解員一定要心中始終裝著老百姓,經常深入基層調查調解,充分體諒當事人處境,全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提高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與水平,實現調解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

陳俊琦

(責編: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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