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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黨治黨十六講: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時間: 2016年11月25日09:39  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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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北京11月25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系列廣播評論《管黨治黨十六講》。中央黨校教授謝春濤今日講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

  《准則》特別強調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認為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証,是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舉措。這個要求非常准確,非常深刻。監督對任何人都不能例外,如果不受監督,一定容易出問題。

  過去,有的同志說了這樣的意思,組織部是負責給干部戴帽子的,紀委是負責給干部摘帽子的。在戴帽子之后摘帽子之前,中間這段時間監督制約往往做的不夠,所以有些人出問題。有的人出了問題之后自己也講,因為覺得到了一定的位置上,同級監督不了,上級往往也不一定了解,自己又膨脹了,時間久了就出問題了,就出大問題了。

  從過去的諸多腐敗案件當中,出問題出的比較多的地方往往也就是權力比較大的位置。比如,我覺得四種情況比較容易出腐敗問題:一是選人用人,二是土地批租,三是工程發包,四是行政審批也容易出問題。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局長、副局長,包括受賄2億多的煤炭司的副司長,還有價格司的有些領導,他出腐敗,不就是因為在審批權這方面權力很大,監督制約不夠嗎?

  為什麼有些地方,有些領域,有些部門容易出腐敗,就是因為權力大,而這個權力的運行沒有得到有效的監督。所以,針對這樣的教訓,這次准則特別強調要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當,濫權必追責的制度安排。而且明確提出來要實行權力清單制度,公開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健全不當用權問責機制,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個要求是非常深刻的,這個要求可以說是反腐敗的經驗總結。

  中紀委為什麼提倡實名舉報?

  這次《准則》還提出,對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對黨員反映的問題,任何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都不准隱瞞不報、拖延不辦。在有些領導干部違法亂紀的過程中,黨員、群眾有的人是了解的,是掌握的,也是有人有反映的。對於這種情況,過去有的人壓下來,沒有得到及時處理。

  再有這次《准則》對黨員干部反映問題也提出了要求,應該出於黨性,通過黨內正常渠道實名進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發匿名信,不准誣告陷害等。十八大以來,中紀委和各級紀委特別提倡實名舉報,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往往效果是不一樣的,實名舉報往往自己是敢於對自己的舉報負責任的。一般來講,實名舉報的准確性要大大高於匿名舉報的。

  這次《准則》還提出,紀檢監察、司法機關嚴格依紀依法按程序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或受指使對黨員、干部採取非法調查手段。

  執紀執法機關對涉嫌違紀違法的人進行調查,這是他們的職責,這是他們的權力,但是這樣的調查、監督必須嚴格依紀依法按程序進行。執紀執法的人首先自己不能違紀,不能違法。對違紀的人進行調查處理也好,對違法的人調查處理也好,一定得經得起推敲,一定得辦成“鐵案”,讓被調查的人,被處理的人也心服口服,完全認帳。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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