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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聚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時間: 2016年08月09日05:54  來源: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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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鳴

謝春濤

    

爭 鳴
    辛鳴(中央黨校教授)
    問責條例對問責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確界定,首先明確了問責工作的主體和對象,即誰來問責、對誰問責的問題。問責的主體是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包括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黨組織。
    條例從6個方面具體規定了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失職失責需要問責的情形,前5條是主體內容,第6條是兜底條款,緊扣全面從嚴治黨的方方面面,同時也與行政問責事項區分開來,對引咎辭職、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等已有明確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復規定,體現了堅持依規治黨,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的原則。
    條例明確規定了問責決定作出后如何執行等細則,特別是要求受到問責的領導干部書面檢討的同時,還要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可以保証問責達到最終效果。
    謝春濤(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
    除了自上而下分級負責的原則,條例把問責的責任不僅落實到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也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工作部門,這是問責制度的一個重要創新,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要細化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的鮮明態度。
    7種方式均在黨內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也經常使用,問責條例對既有各類問責規定中的問責方式進行了規范。這些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在問責實踐中,有時要進行組織處理,也要給予紀律處分,這時就要將兩種方式合並使用,“雙管齊下”。
    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把該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決不能搞下不為例、網開一面,才能不讓問責的利劍生鏽,形成破窗效應。(據《半月談》2016年第14期)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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