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视野】海关总署推出“加工贸易改革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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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提出海关监管三方面16条具体改革措施。《方案》提出,支持梯度转移与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协同发展。支持原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性商品,铁矿石、铜精矿等资源性商品以及粮食等大宗商品进口,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主要进口地设立保税仓库,就地开展加工贸易。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依托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将综合保税区打造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示范区。
  《方案》还提出,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放宽牵头企业须为高级认证企业的限制,允许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加工贸易企业作为牵头企业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业务。
  《方案》还将试点开展单耗管理改革。在部分海关试点开展将单耗标准转化为单耗参数,取消单耗标准刚性管理要求,企业申报单耗超出原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申报单耗审核后予以保税核销。
  记者点评: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了监管模式,创新了监管机制,将为加工贸易注入强劲的发展新动能,推动加工贸易再上新台阶。

任志霞编辑点评

(责编: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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